《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省内的单位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现将我市2022年度1-9月已通过省公安厅备案审核的安防企业公布如下:

附:《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部位。
(一)武器、弹药的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的存放场所;
(四)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经营场所及集中存放场所;
(六)博物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
(八)电力、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
(九)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部位。
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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