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说,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不仅在法律界颇具争议,也关乎人工智能产业未来发展。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深化人工智能治理,促推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权利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主体的“护身法宝”,又是影响公共福祉的“调节阀”,必须平衡好创新者、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在人工智能领域,人民法院必须统筹兼顾、利益平衡。
如在“奥特曼”案中,法院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特点,尝试提出了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的各种因素,强调应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留出了发展空间。
二是加强司法政策供给。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正在起草有关指导意见,助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个案总结司法规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涉人工智能纠纷源头预防、及时化解。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中国法官及来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等法官、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会,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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