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低空产业系好“安全带”

近年来,低空经济发展呈“起跑即冲刺”之势。一边,海南、辽宁、江苏等地正立足禀赋加快构建产业生态;另一边,深圳无人机跨海送货、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中转运医疗样本已成常态。可以看到,低空经济的应用场景正在从炫技表演迈向“实际应用”。

近年来,低空经济发展呈“起跑即冲刺”之势。一边,海南、辽宁、江苏等地正立足禀赋加快构建产业生态;另一边,深圳无人机跨海送货、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中转运医疗样本已成常态。可以看到,低空经济的应用场景正在从炫技表演迈向“实际应用”。

当无人机穿行城市,“空中的士”走进生活,一个现实问题也随之浮现: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今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系统性部署低空保险发展路径,旨在为这一新兴产业系好“安全带”。

据预测,2030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万亿元。在无人机物流、空中游览等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同时,无人机“黑飞”等问题不时发生,安全风险也在累积。低空空域管理关乎产业发展,也关乎国家安全与公众安全。在此背景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低空保险从行业自发走向制度规范,其明确提出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到2030年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基本形成。《意见》的核心亮点是要求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分散涉及不特定公众的飞行风险,确保受害人及时获赔。事实上,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已对投保责任保险作出规定。此次《意见》进一步将强制投保纳入飞行活动审批等管理环节的审查前置条件,强调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研究制定责任认定、处置程序等配套制度。这意味着,低空“交强险”落地已成定局。

当前,低空保险发展面临一系列现实困境:从需求端看,由于飞行环境复杂、风险难以评定,加之保险费率较高,不少低空企业对投保望而却步;从供给侧看,保险公司受运行数据少、保费规模小等因素制约,多数产品还处于测试阶段。而风险无法有效识别,正是保险产品难以合理定价、持续运营的核心症结。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开出了系统性“药方”。首先,夯实数据底座,让风险“可衡量”。《意见》提出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探索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承保理赔、飞行运行、企业信用等基础信息以及地理气象等风险信息的共享,这有助于为保险公司合理定价奠定基础。其次,统一规则标准,让市场“有章可循”。针对各家公司保险条款缺乏统一规范的现状,《意见》要求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示范条款及服务指引,明确基本责任范围和最低保障限额,这有助于为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实施扫清障碍。最后,强化专业能力,让服务“跟得上”。《意见》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低空新型风险研究,支持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这有助于保险服务更好发挥事前防控、事中干预的功能。

站在政策落地的关键节点,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其一,坚持数据先行,为可保风险的确定提供必要基础。应依托《意见》提出的信息平台,在先行区开展数据接入试点,适度向保险机构开放飞行运行、事故记录等数据,为科学判断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供依据。其二,明确责任条款规则。制定示范条款须严格遵循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低空活动特殊性,清晰界定“意外事故”的法律定位,细化除外责任适用情形,使责任范围与最低保障限额设置既符合强制投保的公共政策目标,又恪守损失补偿原则,减少理赔时的权责模糊问题。其三,实行差别费率,以市场化机制引导合规行为。可借鉴机动车交强险浮动费率机制,将投保主体的安全合规记录与费率挂钩,对记录良好者给予优惠,对“黑飞”、事故多发者提高费率甚至拒保,以经济杠杆促使运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四,低空保险应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避免加重产业负担。

随着《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地,一个保障有力、市场规范的低空保险体系将逐步成型。只有当每一架升空的飞行器都有保险护航,低空经济才能实现从“飞起来”到“用起来”的跨越,真正行稳致远。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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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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