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人工智能法》浙大版学者建议稿圆桌论坛”举行,全国专家学者汇聚共商立法大计。
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李汶龙介绍,《人工智能法》浙大版学者建议稿广泛吸收近年人工智能立法成果,变革传统的全维度风险或全产业促进的立法思路,以“能—智—事适配”为基础,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与风险适配的敏捷治理,贯穿“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公开透明、责任追溯、公平公正与多元共治”的价值导向。建议稿构建总则、原则层与执行层三大结构,涵盖基础奠定、监管体制、执行机制与风险救济等规则设计。
今年5月11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其中提到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在促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发展,捍卫中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秩序话语权的时代关口,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者肩负现实而紧迫的责任。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表示,人工智能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根本矛盾是发展与安全的平衡问题,需对人工智能的全生命周期进行风险拆解。
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治理中心副主任蔡翠红指出,人工智能立法应更加注重治理链条的完整性和运行通畅性,在制度设计中明确分类分级规则、责任主体划分、风险评估程序、监管工具配置、申诉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机制,以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同时,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立法应通过监管沙盒、试点示范和动态调整机制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与适应性。她还强调,中国人工智能法应具有更强的国际视野,不仅服务于国内治理,也应成为中国参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制度接口,增强中国规则的国际可解释性、可对话性和可合作性。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孙皓琛认为,条文设定应考虑监管成本,并注重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法律相关法条的衔接,明确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避免重复立法。
北京理工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法学院教授洪延青提出,数据质量直接决定人工智能模型的能力边界。因此,在人工智能立法中,数据治理早已超越企业内部合规与技术性安全的狭隘范畴,它同时深刻影响着产业创新活力、国家数据主权以及全球数字治理格局。这意味着,人工智能立法不能停留在简单的安全底线思维上,而需要对数据治理更加丰富的设计:既要规范数据采集与使用的边界,也要构建激励高质量数据供给的机制;既要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权益,也要为产业创新和国际协作留出空间。这是一场从“管住”到“管好”的立法理念跃升。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主任工程师程莹提出,新形势下人工智能治理存在三个维度的重要转向。一是智能体发展背景下从“注意力经济”向“执行力经济”的治理转向;二是AI情感能力提升背景下从安全治理向人机伦理治理的深化;三是AI感知能力提升下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物理空间的治理转向。本次专家建议稿有效平衡了发展和安全,积极回应了技术跃迁带来的制度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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