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我国将立足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同时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国际上产生了到底是技术优先还是治理优先的重大分歧。如何看待这些分歧?中国应该坚持怎样的战略取向?日前在全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第二届全国数字经济学术年会上,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教授在主旨演讲中分享了他的观点。
人工智能的重大进展与发展趋势
从1956年美国“达特茅斯会议”算起,人工智能已走过了70年的研发历程,目前正处于创新成果集中爆发的技术奇点期,也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如今人工智能领域活跃着三大流派:符号主义学派(AI即程序)、连接主义学派(AI即仿生)和行为主义学派(AI即控制)。三者彼此借鉴、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因此,人工智能技术的未来演进方向是从程序设定走向具身智能(智能体),从通用人工智能走向超级人工智能,从碳基生命主导到硅基智能崛起。
人工智能领域有个“特斯勒定理”,意即AI常被重新定义为“一切尚未完成的事物”。的确,AI正在挑战各种科学难题,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都面临着AI“创新者的解答”,文科门类更是面临来自AI“创新者的窘境”。“人工智能赋能科学”正在成为一种全新的科研范式,对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带来一场“范式革命”。毫无疑问,从产业工人到知识分子,从体力劳动到脑力劳动,AI对人类工作的“替代式竞争”范围和程度将会越来越大。
人工智能技术属于典型的通用目的技术,可以链接、渗透、赋能万物,在算力、算法和数据上所展现出的高链接性、强渗透性、泛时空性,绝非以往任何技术革命所能比拟。如果说历史上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等技术革命解放和释放的是人类身体和器官,那么人工智能革命释放和解放的则是人类的脑力和智力。从发展趋势看,无论是感知、认知水平,还是记忆、计算能力,甚至是智商、情商表现,未来超级人工智能(ASI)几乎在所有方面都可能超越人类个体的最高水平,马斯克甚至预言2029年人工智能将会超越人类智慧总和。
当下,在强大算力、海量数据和复杂算法的作用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谓“一日千里”,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失控”的担忧,“能不能”与“应不应”的国际争论不绝于耳。对此,我们需要确保“AI向善”,坚持以人为本、趋利避害的AI治理原则。在“AI可控”的前提下,我们应以憧憬之心、拥抱之情来接纳这场智能化革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就高校工作来看,今后无论是人才培养还是教学科研等方面,我们都要首先“站在AI的肩上”,其次才是“站在巨人的肩上”。
AI发展中技术优先与治理优先的两大分歧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治理层面的问题,如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决策黑箱、幻觉、伦理道德、安全隐患等,这些问题确实重要并广受关注。
OpenAI公司的“内斗”典型地体现了到底是伦理优先还是技术优先的重大争论。以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奥尔特曼为代表的一方,主张“速度决定一切”“大力出奇迹”的“有效加速主义”,以此指导人工智能发展。奥尔特曼2021年提出“万物摩尔定律”,认为智能体每18个月就会翻一番。以联合创始人兼首席科学家伊尔亚为代表的一方,主张“超级对齐论”,强调伦理优先,通过对齐技术确保人类对超级智能的可控。
国际上,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加速形成,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间合作平台长期以来都在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建立。联合国于2023年成立了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在2024年发布了《为人类治理人工智能》的报告,旨在消除人工智能相关风险。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安理会会议上强调,必须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聚焦和平与安全,开发可靠且安全的人工智能。主要国家竞相开展人工智能规则的制定,全球呈现阵营化趋势。2025年2月,在巴黎举行的AI行动峰会上,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关于发展包容、可持续的人工智能造福人类与地球的声明》。但美国和英国并未签署该宣言,反映出在AI发展思路的重大国际分歧。
美国和英国主张技术优先的软约束治理,并非不要治理,而是采取柔性约束。2025年,美英达成《技术繁荣协议》和《经济繁荣协议》,双方聚焦AI等前沿方向,合作构建全链条创新生态。2025年12月,面对各州AI立法的活跃态势,特朗普政府签署《确保制定人工智能国家政策框架》的行政命令,旨在建立统一的国家级AI监管标准。
欧盟主张以立法为主的硬约束治理,成为全球“强监管”的主阵地。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市场法》《通用人工智能实践准则》《人工智能法案》等一系列法案,构建全球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框架,试图成为全球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与输出者。然而,强监管策略带来了高昂的合规成本。在技术无先发优势、应用生态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欧盟数字企业及AI企业的创新活力受到抑制。德国阿莱夫·阿尔法公司创始人曾表示,他们花费15个月应付监管要求,而同期美国OpenAI已完成三个版本的迭代。因此,虽然欧盟仍是“强监管”主张者,但也开始出现一些转变。2025年下半年以来,欧盟一改强监管风格,在做法上出现一些松动。2025年11月,发布《数字综合监管提案》等一揽子提案,旨在简化和整合欧盟在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领域的监管规则,试图提升监管效率,如延迟高风险AI合规义务生效时间,扩大中小企业合规宽缓范围,取消高风险AI系统事先注册义务,扩大部分义务豁免范围等。2026年2月,通过了《数字综合法案》,支持简化欧盟数字规则的目标。
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取向
在技术优先与治理优先存在重大分歧的背景下,我国究竟应何去何从?当然不能不要监管和治理,而是要在发展与治理并重的基础上,稳步推动人工智能发展。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涉及的对象是算力、算法、数据和模型,它们本身是技术,而非技术产生的结果。如果技术本身停步不前,治理问题也就无从谈起。更何况,人工智能治理不仅需要制度规范,本身也需要“硬科技”支撑。要推动技术内嵌伦理,运用去偏算法、隐私计算、可解释AI等技术,从源头规避伦理风险,实现技术手段与伦理要求的深度融合。
从历史上看,历次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都造成了企业间“大洗牌”效应和国家间“大分流”效应。人工智能作为通用性最广泛的关键共性技术,是当今世界最前沿的引领技术,是替代性最强的颠覆性技术,是大国竞争的核心领域。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人工智能已成为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党中央非常敏锐地捕捉到了机会窗口,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和超前布局。从人工智能来看,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产业发展,我国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位居世界第一方队。但也必须承认,在前沿技术等方面,我们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因此,在战略抉择上,我国应该在坚持技术与治理并重的基础上,继续把追求技术领先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优先事项,积极抢占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产业应用“两个制高点”。
一方面,坚守技术发展优先权和首选项的战略定力。人工智能作为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我国要深入把握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特点,加强人工智能和产业发展融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上,我国在应用研究、高端人才、工业体系、应用场景等方面拥有优势,具备“变道超车”的基本条件。我国应扬长补短,扬应用研究和产业创新之长,补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之短。要统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比重。同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在国防、基础设施、金融、医疗、教育、城市、养老、家庭等各个领域,加快人工智能应用步伐,加快农业、工业、服务业领域机器人使用力度,以广泛应用场景和需求驱动技术改进,以应用创新倒逼原始创新。
实现关键核心数字技术的突破,可以选择相应的技术路线。一是“集中攻关”取得关键突破。对于关乎国家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进行集中攻关,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强大合力。二是另辟蹊径伺机“变道超车”。在颠覆性创新下,先发企业虽然具有较大的“先动优势”,但也往往面临因下一代颠覆性创新而成为沉没成本的风险。后发企业若致力于新一代颠覆性技术,可直接“轻装上阵”迅速采用新技术,实现逆袭赶超。
另一方面,围绕技术优先权和首选项,构建“创新友好型”规制体系。一是要积极推进数字技术标准国际化。技术既要创新出来,也要有效扩散出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化是促进数字技术创新与扩散的重要途径,要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断提升技术标准化进程。需注重数字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协同,推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等。今后中国应更加注重提升专利质量,以开源数字技术和开放式创新体系积极拓展技术标准的国际“朋友圈”,增强国际话语权。二是注重规制政策供给与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在“稳预期”的形势下,规制政策的供给要审慎、谦抑,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规制目标应该服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要注重规制体系的创新。在规制理念上,应从命令控制型转向包容审慎型。在规制目标上,应从干预市场型转向服务市场型。杭州“六小龙”案例,恰恰印证了政府从干预市场转向服务市场的重要性,值得各地复制推广。在规制工具上,要注重从刚性工具转向回应性工具。在规制内容上,需从价格控制转向促进创新。总之,既要 “放得活”又要“管得好”,把握住两者平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实施包容规制、审慎规制、简约规制、智慧规制等方式,助推中国人工智能稳步健康发展。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建立各国广泛参与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共同构建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全球人工智能开放生态,支持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当下人工智能正处于创新成果集中爆发的技术奇点期。但从技术奇点到经济奇点,中间存在技术价值变现的滞后性或后显性,这是个普遍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工智能治理绝不是对技术创新进行限制,而是为创新划定安全边界、建立信任基础。人工智能发展归根结底要服务人类社会,即“技术向善”。无论是技术设计还是规则制定,都要围绕人的需求展开,确保技术发展不偏离人类社会发展轨道,为增进全人类福祉作出贡献。
【思想者小传】

戚聿东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二级教授。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数字经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理事长,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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